新公司法最可怕的不是实缴,而是股东穿透!
*** 为什么这么说?
举个 :假设你成立一家 A 公司,又用 A 公司全资持股了一家 B 公司,注册资金都是 50 万人民币。有一天 B 公司负债了 1000 万且逃避债务,丧失了偿债能力,如果你不能证明 AB 两家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你自己的财产,虽然都是有限公司,你也可能要承担 1000 万的连带责任 这就是纵向穿透!
*** 横向穿透就更厉害了!
举个 :比如你实际控制 ABC 三家公司欠下了巨额债务,你就把 A 公司的财产转移到了 B 公司和 C 公司来逃避债务,A 就剩空壳了 挂名的法人该限高的限高,该失信的失信,你作为实控人依旧吃香的喝辣的,这就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!
*** 现在可不行了,横向穿透来了,直接把你 ABC 三家公司看做一个整体 A 公司的债务 BC 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新公司法的股东穿透才是大招。当有限公司不再有限了,独立法人不再独立了,那我就要往上穿透
*** 怎么才能不被穿透?
你自己公司和股东之间,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三个混同必须避免!
简单的说,第一个是业务混同,第二个是人员混同,第三个是财务混同;避免多家公司一套班底交叉使用,这才是公司经营合规合法的底层逻辑。
实际经营中,具体如何避免债务混同
债务混同指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债务界限模糊,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。为避免这种情况,可采取以下措施:
保持财务独立:
*** 确保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财务完全分开,避免资金混用。
规范公司治理:
*** 严格遵守公司治理结构,确保股东会、董事会和管理层职责明确,避免股东过度干预日常经营。
独立账户管理:
*** 公司与股东应使用各自的银行账户,避免资金混同。
清晰合同与交易记录:
***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有正式合同,并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,确保透明。
避免过度控制:
*** 股东应避免过度控制公司经营,确保公司决策独立,防止被视为“工具”或“代理人”。
定期审计:
***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,确保财务记录准确,避免债务混同的风险。
法律合规:
*** 确保公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,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债务混同。